一、 有關「土石流潛勢溪流」
(1) 土石流潛勢溪流定義:土石流潛勢溪流係指依據現地土石流發生之自然條件,配合影響範圍內是否有保全對象等因素,綜合評估後,判斷有可能發生土石流災害之溪流或坑溝(摘自行政院農委會水保局土石流防災資訊網站)。
(2) 水保局民國105年12月14日水保防字第1051837528號函,土石流潛勢溪流係依據災害防救法第22條規定,以科學方法進行溪流調查分析及資料建置,僅用於防災作業,至於是否有開發使用限制事項,應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3) 亞泥也針對開發區的地表逕流(DF004)匯入富世區域排水(DF003)進行水理計算與評估,匯流後富世區域排水(DF003)斷面足夠,河道不會發生河水溢流。
(4) 有關富世區域排水(DF003)雖位於開發區外,亞泥自104年起均同意鄉公所委託,協助富世區域排水上游清淤、砌石護坡,確保河道穏固、可消能、防衝刷又暢流無阻。如秀林鄉民國104年5月4日秀鄉建字第1040008609號函、亞泥花蓮廠民國104年5月22日亞花廠(104)字第0137號、花蓮縣政府民國104年6月5日府農工字第1040108661號函、秀林鄉民國106年7月4日秀鄉建字第1060014179號函。
(5) 經查水土保持法第19條,本礦場非屬劃定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各類地區(水庫集水區、主要河川集水區、海岸、湖泊沿岸、水道兩岸、沙丘地、沙灘),無禁止探採礦或各類開發行為,及需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6) 本礦區雖有土石流潛勢溪流通過及位於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內,唯礦務局定期進行礦場安全監督檢查,並均會同林務局、花蓮縣秀林鄉公所、花蓮縣環保局等有關單位,就工程部份要求亞泥依照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開採構想及年度施工計畫、環境保育相關法規實施,尚查無礦場未依規定或計畫施工情事,且每階段開採至殘壁後即立即植生綠化,以維環境景觀,並無礦業法第57條第1項所定礦業工程妨害公益無法改善之情形;此外,花蓮縣政府針對礦區水土保持計畫亦有委外監督機制,本公司均能配合完成改善,並無因採礦作業致影響公共安全或發生災害之情形,亦無影響公共安全或災害發生之虞。
二、 有關地質敏感區說明:
(1) 依經濟部民國106年4月14日經授務字第10620105600號函監督檢查(環保署、林務局、水保局、中央地質調查所、礦務局、原民會、營建署、花蓮縣政府等單位),確認礦場均依環保、水保、開採構想、年度施工計畫等落實實施,沒有違反法令規定。
(2) 依經濟部民國106年4月28日經授務字第10620106010號函,經濟部民國1 06年4月25日辦理「檢視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所領臺濟採字第5665號大理石採礦權礦區展限後礦場開採作業是否依相關法令及計畫施工會勘案」會勘紀錄表,中央地質調查所意見:「本案如無需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計畫,基本上不屬於地質法之開發行為,無須辦理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合先敘明。」
(3) 早在地質法(民國99年)公告前,亞泥礦區在87年已執行地質鑽探與工程地質評估,105年中央地調所公告花蓮縣地質敏感區範圍,本礦區開採基地內有三處地質敏感區,雖然本礦區依規定不須辦理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但後續仍依地質法進行地質敏感區之細部地質調查,並已於民國106年9月13日函文(亞花廠(106)字第0190號)礦務局檢送本礦場「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評估」調查工作計畫,目前已完成空拍調查地表植被,確認淺層無崩垮,並已在邊坡設置傾度盤、菱鏡等定期監測邊坡位移,且在邊坡下方設置三道攔石柵增加礦場安全防護措施。
(4) 經查地質法並非禁止探採礦區域,另據地質法第八條,依經濟部民國105年4月13日經地字第1050461550號令及上述(2)地質調查所代表意見,亦非需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三、 有關「富世遺址」說明:
(1) 富世遺址範圍雖與礦區北側重疊,亞泥自設礦權至今從未開發此區域,僅供為緩衝區。
(2) 亞洲水泥公司民國106年2月9日亞(106)總花字第0138號函,依礦務局民國106年1月17日礦授東一字第10600250220號函暨花蓮縣文化局參加民國106年1月25日現勘人員意見,檢附切結書給花蓮縣文化局,說明富世遺址範圍雖與礦區北側重疊,非屬計畫開採範圍,且靠近遺址南側之礦場作業區已設置最終殘留壁,無續向遺址方向開採或影響遺址保存之虞,承諾未來僅依現有計畫開採範圍內開採,不開採富世遺址範圍內之礦石。
四、結語:
民國91年花蓮縣政府核定亞泥花蓮廠新城山礦場水土保持計畫,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核要點」規定,礦區在民國87年也執行地質鑽探與工程地質評估,並持續更新地質資料,對開採後的邊坡穩定分析與評估也經由應用地質師簽證並附入民國91年核定之水保計畫書內。依計畫礦場設有大型滯洪沉砂池容積有37,525m3 ,設計滯洪量可承受50年降雨強度(170mm/hr),有完善的水土保持系統及執行植生復育計畫有成,確保礦場邊坡穩定、減少地表逕流沖刷及可有效導排入滯洪沉砂池,歷經民國98年芭瑪(單一颱風累積雨量661mm)、民國101年蘇拉(單小時最大降雨強度123mm、累積雨量781mm)及今年(106)卡努(3日累積雨量592mm),無任何礦害情事發生(註:雨量資料來自中央氣象局富世雨量站)。歷經大地震有民國75年11月15日 花蓮大地震(震央花蓮秀林、規模6.8,長春祠大坍塌)、民國79年12月14 日花蓮大地震(震央花蓮秀林、規模6.7)、民國88年9月21日 集集大地震(震央南投、規模7.3)、民國91年3月31日花蓮大地震(震央花蓮秀林、規模6.8)、民國104年1月7日 花蓮大地震(震央花蓮秀林、規模5.4)、歷經921及331等考驗,均未發生任何崩塌落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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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泥是軍事、國防、民生等建設基本建材,水泥仍是主流材料是國家發展動力,若缺少水泥產業,會台灣經濟發展影響。
2.若全部仰賴進口,價格、運輸路程碳足跡排放都很驚人,應避免受制於他人,在地生產減少運輸碳排放,才是真正的愛地球。
3.水泥窯是國際公認最具處理廢棄物的利器水泥廠每年可協助國內處理數百萬公噸廢棄物,有效降低環境汙染,達到循環經濟的效果。
4.缺少水泥生產,將影響水泥產業上下游數以萬計家庭生計。
5.水泥產業全力配合政府政策,繼續貢獻台灣經濟發展,致力環境保護,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中國大陸水泥業供過於求,高達8.6億噸,較5年前更嚴重,大陸水泥價格崩跌,急於拓展外銷,且中國政府對其水泥業者提供高額補貼,若不繼續對其課徵反傾銷稅,台灣水泥產業將再度受到重創。茲說明如下:

1.中國水泥傾銷對產業危害不減反增:中國產能倍增嚴重過剩,需求成長卻不如預期,大量供過於求的結果,已造成水泥價格崩跌,全世界最低。不僅如此,中國政府對水泥業者提供高額補貼,加重不公平競爭。

項目   

國別

產能 需求量

過剩產能

(產能-需求量)

 大陸  31.6億噸  23億噸  8.6億噸
 台灣  0.2億噸  0.115億噸  0.085億噸
 比較  158  200  101

2.台灣勢必首當其衝:台灣地處鄰近中國大陸,對進口水泥又無關稅,兩岸水泥生產規模相差過於懸殊,一旦貿然取消反傾銷稅,臺灣勢將成為中國水泥的倒貨天堂。是以,中國大陸水泥業者目前對於我國水泥產業之威脅,比5年前更大,若不繼續對其課徵反傾銷稅,我國水泥業將再度受到重創,且受損害的程度將絕對比5年前更嚴重!

3.提出落日複查申請:水泥工會爰請政府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規定意旨,對中國大陸水泥業者繼續課徵反傾銷稅,以維護我國市場不受中國大陸水泥業者因其國內供需大量失衡,價格嚴重破壞,恣意以非理性、不合理之價格,傾銷至我國市場,進而控制我國水泥產業,而遂其經濟及政治上之雙重目的。

1.在台灣進口水泥是免稅的,目前有從越南、日本、泰國、韓國等地進口水泥,進口量約占台灣的水泥消費量10%(約100~150萬噸),反而國產內銷水泥要負擔320元的貨物稅。
2.各水泥出口國一樣定調為調節產能性質,因此台灣的進口商需不斷尋求供應商,造成品質不穩定。
3.唯獨中國的水泥產業較為特殊,並非一自由競爭市場,且過去曾有藉政府補貼等優勢傾銷台灣的記錄,因此台灣政府才會針對中國的水泥課徵反傾銷稅,以確保台灣的水泥產業能在同等競爭基礎下,以內需導向,穩定本地水泥產業的健全發展。

1、水泥為全年24小時連續生產之行業,為達最佳經營效益、降低單位生產固定成本,必須以內銷為主,外銷為輔,以減少產能閒置。
2、亞泥配合政府外銷政策,已逐年調降自產水泥外銷量。
3、亞泥外銷價格均參考鄰近國家進口行情調整、定價,由於外銷皆需以船運運輸,因此需加計海運費、相關稅賦、卸貨及內陸運輸成本,因此內、外銷價格之間並沒有顯著價差。

報導所指位置為天然溪溝地形,40多年來歷經無數地震、颱風,從未發生地滑崩坍,地球公民基金會所稱山壁裂縫,實可謂指鹿為馬,嚴重謬誤,不但缺乏基本理工常識,且未經查證,更有刻意誤導社會大眾之意圖,實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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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106年4月25日聯合檢查會勘(環保署、林務局、水保局、中央地質調查所、礦務局、原民會、營建署、花蓮縣政府等單位),確認礦場均依環保、水保、開採構想、年度施工計畫等落實實施,沒有違反法令規定。
2.該區位40餘年來未發生地質滑動,空拍確認植被完好,無山崩、地滑之虞。
3.被公告為地質敏感區者,已進行空拍確認邊坡植被完好,無地滑之虞。
4.亞泥已主動進行變位監測程序及必要的地質調查,以科學化數據來化解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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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礦區內未開採區發生表土沖蝕情形,屬於自然崩坍,在台灣屬相當普遍現象。
2.崩坍區雖位於未開採區域,但亞泥本著企業社會責任及邊坡穩定長治久安,105年1月起進行邊坡穩定工程,擬定邊坡整治計畫向主管機關報備後施工,地球公民基金會亦多次前往參訪,並對該工法表達高度肯定,甚至請求亞泥出借工程報告書以為其他邊坡穩定工地之借鏡;今卻刻意於媒體進行不實報導,污名亞泥而突顯自身之意圖,其心可議。
3.邊坡整治工程已剔除鬆動土石,進行整坡、掛網穩定邊坡、噴植水土保持草種、灌木、喬木等種子,再種植後期演替當地優勢樹種,以確保植物多樣性避免外來入侵,植生8個月後綠化復育情形良好,並進行持續變位監測,邊坡整治後已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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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礦場自民國67年開採迄今,歷經無數地震、颱風從未發生崩坍、土石流。
2.礦場開採後已將鬆動土石剝除,位處堅硬大理石岩磐,無土石流發生可能。
3.礦場依據政府核定的水土保持計畫施工,雨水妥善收集後導入大型滯洪沈砂池,有效控制暴雨時的洪峰流量,沈澱後乾淨水體始排入天然溪溝。
4.依過去颱風(每小時100毫米以上暴雨)事實證明,礦場下方村落反而未曾發生土石流、淹水情形,反觀其他沒有礦區開採的區域,卻因有鬆散的土石而有崩塌、淹水情形。
5.土石流潛勢溪流是依據現場的自然條件,以推估方法進行資料建置,僅用於防災與預防性警示,依法無限制開發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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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亞泥於民國62年奉經濟部核准於花蓮縣新城鄉籌備設立水泥製造廠,因原料石灰石礦區土地位於原住民保留區,當時為合法取得礦業用地,依據台灣省於民國55年公告之「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擬具詳細計畫向秀林鄉公所聲請,並在秀林鄉富世村與原耕作原住民召開協調會,共同議定土地開墾費評定價格標準及地上物補償評定價格,由原耕作權人出具土地面積拋棄書、同意書後轉報縣政府勘查,上開礦區土地經台灣省建設廳及民政廳於63年核定為礦業用地,並核准由亞泥租用。
二、上開礦區範圍內之原住民保留地,經亞泥於民國62年間依協議補償原住民土地開墾費及地上物補償費,款項交由秀林鄉公所代發,共塗銷211筆原住民保留地之耕作權,並由亞泥於民國63年7月1日起向秀林鄉公所承租,並經合法續租在案。
三、亞泥於民國70年至80年間發現,因秀林鄉公所當年承辦人員作業疏失,竟有多達40餘筆原住民保留地之耕作權漏未塗銷,經多次重編重測後現在亞泥礦區範圍內,計有61筆土地耕作權未能塗銷,面積達13.798公頃。因秀林鄉公所承辦人員作業疏失,漏未塗銷亞泥礦區範圍內之原民地耕作權,後續衍生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已不計其數、滋擾至今。亞泥當初配合政府經濟發展計劃、開發東部資源之美意,竟不幸成為多方攻訐之焦點,實非所料。
四、另有關報載「亞泥所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係以欺騙、偽造權利拋棄同意書,聯合鄉公所塗銷耕作權登記之方式,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權,迫使部落遷移至山腳,造成當地原住民流離失所」云云。亞泥特再澄清如下:
(1)亞泥使用原住民保留地是由政府與當地原住民協商補償費,並於原住民取得補償金後辦理拋棄耕作權,再由政府機關出租給亞泥,一切礦業用地取得程序均為合法。
(2)對於已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楊金香、徐阿金及田明正等人,其持有之爭議土地均經依法核定為礦業用地,亞泥現正積極與彼等進行協議;如不能達成協議時,將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並依礦業法第47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
(3)亞泥對於原住民族與部落之權益相當重視,亦持續加強部落溝通,如即時公告礦場資訊、邀請部落居民至礦場進行相關報告(註:近期村民現勘日期:104/2/2、105/4/6、105/6/21、105/10/24、106/6/15),或參與部落事務組長會議;近期參與村鄰長會議日期:105/4/11、105/8/26、105/12/15、106/3/10),報告礦場安全、防災作為及社區公益工作等。未來也會持續加強社區 (部落)回饋及溝通等相關事宜。

1、政策環評目的在建構水泥產業的上位政策,包括估算臺灣蘊藏量、產業發展方向、環境保育等,建立標準統一、程序透明的制度,降低投資廠商和投資發展的不確定性。未來臺灣水泥產業應朝自給自足、綠建材、在地就業和循環經濟發展。
2、水泥業未來是循環經濟重要的一環,透過進行政策環評的過程,可系統化釐清環評爭議,協助解決個案環評的困擾,並與社會各界溝通,使之了解水泥產業之重要性、先進採礦與復育技術及在循環經濟中扮演重要之角色,凝聚各界共識,提高個案環評審查效率及幫助推動產業發展。

1.水泥產業是屬於連續性生產的產業,業者考量整體產業之永續發展,必需確保礦石來源能夠穩定供應,一旦礦石供應中斷,產生供需失衡危機,將造成原物料價格波動,進而影響下游預拌、營建產業。
2.如「礦業法」第31條貿然修法,對現有礦業及水泥業者之生產、經營將產生很大的不確定性。以現有幾家水泥業者為例,各在現有礦山豎井開發及其後端水泥生產設備,甚或配套的物流專用港口等已投資數百億元,如業者無法取得礦源,會使長期經營與鉅額投資化為泡影,甚至導致企業因礦源不繼被迫關門,衍生其他社會問題,尤其水泥業礦區及生產均位於東部,對宜花地區影響佔就業1.90%,佔生產總額16.36%,僅以花蓮地區工廠雇用原住民率達20%以上,將對東部經濟及原住民影響鉅大。另基於法律信賴保護原則,權利受損的業者將申請國家賠償,徒增訴訟紛擾及社會不安。

1.主張礦權展限是「新權利的賦與」者,援用的無非是1.最高行政法院92年判字第936號判決,或法務部(90)法律字第032276號解釋函。
2.前項判決及解釋函所引用的係88年11月24日發布的舊礦業法施行細則第56條第1項各款,然該條規定業於92年12月31日礦業法公告修正時廢止。
3.舊礦業法施行細則第56條第1項各款,於92年12月31日礦業法公告修正時廢止,原條文經修正後改以礦業法第31條第1項「礦業權展限之申請,非有下列〈五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得駁回」形式展現,此一條款搭配礦業法第13條第2款「採礦權者經依前項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在採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採礦權仍為存續」之規定,為礦權展限是「舊權利的延伸」定調。
4.現行礦業開發之設計,分為2階段:礦業權之取得及礦業用地之申請。而礦業權之取得(設定或展限)階段僅係權利範圍之設定,尚不得進入實質開發。礦業權展限係單純權利之延續,尚無需重新核定礦業用地。另環評法第4、5條之規定亦清楚規定僅有開發行為才需辦理環評,要求礦業權展限時需要環評,實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5.現行礦業法、水土保持法、環保稽查等相關法規俱已完善,應由政府各權責機關依相關法規落實執行對採礦作業之日常監督、管理。

1、有心人士把業者經營一座水泥廠所需要繳交的稅費過於〈或刻意〉簡單化,彷彿業者只有繳交礦業權費與權利金,其實大大不然。以亞泥花蓮廠為例,105年光是租用原住民保留地的租金就達4,200餘萬元,何況還有下列的各種稅賦。兩相比較,就知道有心人士的表達方式對業者是極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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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亞泥花蓮廠礦設立後促進當地就業人口與經濟發展,部落由農業經濟體轉為多元經濟體,不僅就業多元化,也增加地方稅收。此外更帶動了地方就業與經濟繁榮。亞泥花蓮廠含協力廠商在職員工(不含上下游產業)如下:

人員類別 總人數 原住民 富世村
員工 311 69(22.2%) 22(7.1%)
協力廠商 約700 約377(53.9%) 62(8.9%)
合計 約1011 約446(44.1%) 84(8.3%)

1、水泥是國家及民生建設重要物資,在台灣經濟發展扮演重要角色,更是台灣經濟奇蹟的推手。因水泥工業對國家建設及經濟發展影響極大,世界各國皆將其視為不可或缺的基礎工業,並採『自給自足』原則,水泥自給率約在85%

2、為確保各項建設所需水泥無虞及兼顧工程品質,台灣必需維持自主性的水泥工業,如果一味依賴進口,則台灣的水泥供應及價格均會完全受制於人,對經濟及產業發展極為不利。

3、經濟部為確立水泥工業輔導措施及管理機制,爰訂定『水泥工業發展策略與措施』,以為依循。其水泥工業發展願景係以供應內需為主,並建構產業發展與環境保育兼籌並顧之產銷體系,並嚴格控管國產水泥外銷率及禁止新產能擴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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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已訂定「水泥工業發展策略與措施」,供作政府管理及產業依循。目前水泥工業政策,有關水泥生產係以內需(自給自足)為主,外銷(逐年降低比例)為輔,且不得再擴張產能;另經濟部礦務局也已就水泥原料-大理石採取總量管制措施,已能有效進行產業上、中、下游之監督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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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以2016年亞洲區主要國家的出口數值為例,中國大陸1778萬公噸,日本1200萬公噸,泰國980萬公噸,韓國540萬公噸,台灣361萬公噸。

1、亞泥礦場皆照所核定的水土保持計畫開發,並採用國外最先進內凹式工法,由上往下分階開採,此工法一來減少景觀衝擊,降低視覺裸露面。二來發揮水土保持滯洪功能,承接瞬間暴雨並發揮滯洪、防洪功能。礦場地貌為依計畫階段式開採作業方式後自然形成的下降地形,並非報載所謂之天坑。
2、數十年來亞泥礦場歷經幾次有名風災如龍王、莫拉克、蘇拉等等的考驗。礦場下方從未發生土石流、水災等情事,足證礦場的水土保持成效良好,確實收效杜絕土石流的災害,在在證實礦場的開發與土石流無關。
3、至於有關「礦業天坑養魚論」,純屬斷章取義的方式,企圖扭曲及抹黑礦業。

政府現在正在研提礦業法修正後之環評規範,亞泥表達的是支持政府未來修法後設置環評辦法、不怕檢驗的信心,並不代表現在有任何不能坦坦蕩蕩之處。亞泥過去、現在、未來,都會是守法、守紀的模範生。

         礦石開採為兼顧環境衝擊與施工需求,必須分期進行、分區進行。為員工生計、水土維護與市場供需,縮減礦區不可能是停止現有採礦區之作業。亞泥主動縮減四成的礦區面積,也就此放棄了155公頃原本可申請開發之採礦權利及其礦石蘊藏量。

    1先進國家水泥原料石開採方式都以「露天方式由上而下逐階開採」,不僅開採更安全,採後可迅速植生綠化降低裸露面積,意即礦區開採佈置能「植生綠化」與「平台採掘」同時進行,因此「階段開採法」是維持裸露面最小化的開採方法。

    2就如同山坡地開發建築案一樣,開發過程難免造成地表裸露,但待整地完成、依設計圖施工後,空間品質將更兼具舒適、安全和方便的特質,兩者差異在開發水泥原料石是更長期的開發案,裸露面僅是一個開發過程的中間產物。

1、太魯閣口新城山山頭海拔SL1400公尺,新城山礦場從海拔SL780公尺往下降階開採,因為綠化與開採同時進行,且規劃得宜,綠化後的礦山呈現一層層的綠色帶狀植被景觀,復育為森林後反而更加整齊;有關「太魯閣斷頭山」聳動標題其實是將其他礦場的照片張冠李戴,且亞泥礦場的植生綠化更是聞名國際,為澳洲刊載為永續礦業的典範礦場,植生復育18~20年後達到原森林狀態,『還山於林』的成效有目共睹。

2、外界質疑從高空俯瞰到礦場,山頭被「挖空」或挖成「大碗公」的表象,居民擔心礦場發生土石流,其實這是先進的內凹式開採工法,不僅可以降低景觀衝擊,減少視覺裸露面,也發揮水土保持蓄洪功能,對瞬間暴雨,可將雨水收集蓄洪,截住雨水不會直接往下方沖刷,減緩雨水沖蝕力;礦場數十年來歷經莫拉克、蘇拉等颱風瞬間暴雨的考驗,礦場下方從未發生土石流、水災等情事,足以證明礦場的水土保持成效良好,此外礦場開發後地表均為堅硬岩盤無鬆散堆積物,因此礦場下方更為安全、更不會發生土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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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泥新城山礦場配合政府水泥用大理石開採總量管制,過去年開採量約為650萬噸,105年已降低為556.5萬噸,預計106年更再降至492萬噸,並計畫推動水泥業循環經濟,回收廢棄物做為水泥原料及替代燃料,估計現有礦業用地內可再開發20餘年。

105年植生綠化復育面積增加4.5公頃,累積達58.5公頃,已佔開礦面積72%。目前開採裸露面積由26.5公頃降低至22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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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泥新城山礦場近年來持續加速植生綠化,以下列最近5年前、後照片來看,顯見綠化復育及視覺景觀大幅改善。

100年6月  100.06
106年3月  106.03

亞泥礦場採用先進內凹式工法,由上往下分階開採,其優點:

1、降低景觀衝擊:減少公路上的視覺裸露面。

2、發揮水土保持蓄洪功能:瞬間暴雨時將雨水收集蓄洪,減緩雨水沖蝕力。

亞泥新城山礦場礦權展限違法偷渡?礦權3.5個月展延通過圖利財團?展延都沒有針對開採計畫、水土保持、環保等說明?

l  依礦業法礦權期滿前一年至六個月間辦理展延,新城山礦場原106年11月22日到期,依法於105年11月25日提出展延。

l  礦權展限審查過程中已函詢14相關單位、35個查詢項目,決非外界所傳「未經審查說明、偷渡」

l  新城山礦場植生綠化、水土保持、環境維護成效良好,為礦業界模範生,不像部份礦區無開採實績或其他安全疑慮,相對審查意見較少。

l  在審查的過程中亞泥積極辦理,相關資料補正、說明等均在文到三日內立即函覆,故縮短了礦務局審查的時程,才能在106年3月14日獲准展限。

l  亞泥礦權展限案所附開採構想書,已載明水土保持措施、環境維護措施、礦場安全措施、礦害預防措施等永續經營事項,並經審核奉准。

未依原基法第21條所要求諮商取得原住民族同意,亞泥免環評、免告知、免同意?

l  礦業權展限是否需要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經過部落同意、是否需要環境影響評估,不是少數人說了算,都是經過行政院邀集相關部會經過會議綜合評估討論後決議。

l  經行政院討論後礦權屬於原有權利延續,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5年11月22日院臺經字第1050183620號函文經濟部及105年11月7日行政院研商會議結論:「有關礦業案件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之時點,應於新礦業權設定階段或既有礦業權之新礦業用地核定階段踐行;至礦業權展限階段尚無需踐行」。

l  依目前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11規定,礦權展限,無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亞泥新城山礦場對富世村民互動討論

l  亞泥於民國62年興建時,在當地曾召開協調會。

l  礦場開採過程中多次邀集村民進行礦場現勘,報告礦場作業、水土保持、植生綠化復舊、礦區環境維護、礦場安全措施等,透過實地參訪瞭解及提問以消除對採礦之疑慮(近期村民現勘日期:104 / 2 / 2、105 / 4 / 6、105 / 6 / 21、105 / 10 / 2)

l  定期參加村、鄰長及部落事務組長會議,報告礦場安全相關事務、防災作為及社區公益與地方回饋事蹟,將村民關心事項辦理情形做回覆與追蹤(近期參與村鄰長會議日期:105/4/11、105/8/26、105/12/15、106/3/10)

礦場已經開採了40年,還要展延20年?

台灣的礦業法規已經比先進國家日本更嚴格

項目 日本 台灣
礦權期限 無期限,不需辦理展延(許多礦場已開採100年以上) 到期辦理展延,每次最長展延20年
施工計畫 每10年更新施工計畫書圖 每1年造送年度施工計畫書圖
環境影響評估

l  新申請採礦權時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l  環評報告為批准之參考文件,無否決權機制(同美國、德國、澳洲、香港)

l  新申請採礦權、舊礦區申請擴大核定礦業用地應實施環評

l  環評具否決權機制,會議結論附加加嚴負擔

公民參與機制 新申請採礦權時需辦理公聽會

l  環境影響評估實施前辦理公聽會、開工前辦理公開說明會。

l  新申辦礦業權或舊礦區申請新核定礦業用地時,踐行原基法第21條

礦場貢獻稅收

每公噸課徵3日元

(約新台幣 0.855元)礦稅

亞泥新城山礦場約3.97億元/年。

l  地方稅:礦石特別稅 70元/噸

l  中央稅:礦產權利金:約1.37元/噸

l  礦業權費

     (註:依礦區面積大小課徵)

礦場爆破振動不影響民宅居住安全、亞泥免費協助民宅修繕

l  新城山礦場是全台灣唯一進行爆破振動監測的礦場,且早在民國87年即開始執行及研究爆破振動控制。

l  目前台灣沒有針對爆破振動的法規限制,新城山礦場依據美國的法規標準自主管控,爆破振動控制在19.1mm/sec以下,近年來更在最近一處民宅設置24小時自動振動監測儀,振動值控制1.5mm/sec以下,低於美國標準的1/10,對建築物安全無虞。

l  在同樣的振動值條件下,爆破的影響 < 地震。

l  雖然爆破振動對民宅安全無虞,民眾對於房屋龜裂仍有疑慮,本廠提供專業工程隊,只要村民在村辦公室申請登記修繕需求,本廠免費提供民宅修繕服務,累計申請153戶,已完成81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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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的地質與水土環境的變化,多年來讓當地原住民流離失所?一旦遇上大風大雨,就像不定時炸彈一樣?村民面臨土石流的風險?

從礦場殘留壁與綠化植被保持相當完整可知,礦場自民國67年開採至今,開採區從未發生崩坍、土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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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1986.11.15 花蓮大地震(震央花蓮秀林、規模6.8,長春祠大坍塌)

l  1990.12.14 花蓮大地震(震央花蓮秀林、規模6.7)

l  1999.09.21 集集大地震(震央南投、規模7.3)

l  2002.03.31 花蓮大地震(震央花蓮秀林、規模6.8)

l  2015.01.07 花蓮大地震(震央花蓮秀林、規模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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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以內凹式開採,強化水土保持滯洪效果,降低景觀衝擊。內凹式開採的優點:
1.發揮蓄洪功能,瞬間暴雨時,雨水不會直接往下方沖刷。
2.降低公路上景觀衝擊。

地質敏感區與土石流潛勢溪流並無限制開發

l  礦區內雖有含括土石流潛勢溪流與山崩地滑地質敏感區,惟土石流潛勢溪流與地質敏感區係依據現地之自然條件,以推估方法進行溪流調查分析及資料建置,僅用於防災作業與預防性警示,依法並無限制開發使用事項。

l  礦場依據開採計畫、水土保持計畫,規劃各項水土保持設施與植生綠化,經專業技師計算、政府嚴格審查、定期監督查核等機制。

l  事實證明,亞泥礦區經過40年來無數颱風、地震的考驗,開採區與下方村落從未發生山崩、地滑或土石流等災害。

l  政府機關定期一至二個月進行礦場監督檢查,若曾發生災害早已被主管機關依法停止開採。

亞泥花蓮廠年繳交租稅約11億元

項     目 金  額
礦場直接相關 土地租金 42,198,458
礦石開採特別稅 225,985,250
礦產權利金及礦業權費 7,571,743
燃料稅 94,348
牌照稅 91,240
貨物稅 765,182,408
營業稅  1,132,000
空污費 45,979,758
房屋稅  4,499,371
地價稅  4,443,223
印花稅    92,436
合計 1,097,270,235

敦親睦鄰推動

l  提供鄰近居民房屋修葺服務:村民在村辦公室申請登記修繕需求,由本廠提供專業工程隊進行房屋龜裂、防水修補,累計申請共153戶,已完成81戶。

l  推動部落教育:104年迄今持續贊助秀林鄉富世社區發展協會辦理「原住民青少年學生課後輔導執行計畫」,每學期贊助富世村社區發展協會辦理免費課業學習輔導班,提供部落孩童於課後一個安全舒適學習環境,改善了許多家中父母長無法陪伴孩子學習及隔代教養問題,亦使部落孩童課業學習意願提高,學習成效良好。105年捐助電腦協助可樂社區真耶穌教會富世教會成立電腦教室,使部落孩童能使用電腦、上網查詢資料。

l  礦區安全資訊平台-手機拍照即時傳送:富世村辦公室利用「秀林鄉便民服務平台」將村民關心礦場安全事項即時公告,如礦區防汛措施、水土保持作為、滯洪沉沙池雜木清理等,資訊公開且即時。

l  社區公益:社區環境綠美化;施作山泉水管路與5噸水櫃(共計42戶住家受惠),持續提供水源管路維護;更新富世姬望教會投影設備;主動協助村內颱風災後環境、道路復原;105年提升「紋面工作教室」防火安全,安裝設置滅火器;協助社區內各教會、協會、學校辦理重大節慶、部落文化傳承活動,以及各項球類競賽活動;社福關懷等(部落孩童、老人、受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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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礦業用地涉及原住民保留地部分,是由政府與當地原住民協商補償費,並於原住民取得補償金後辦理拋棄耕作權,再由政府機關出租給亞泥,一切礦業用地取得程序均為合法。

l  有關楊金香、徐阿金已取得土地所有權之土地,先前為耕作權未塗銷之爭議土地(均經依法核定為礦業用地)。亞泥多次派員進行協商未果,現已於106年11月1日將土地歸還不再使用,並支付相關租金。

l  亞泥對於原住民族與部落之權益相當重視,亦持續加強部落溝通,如即時公告礦場資訊、邀請部落居民至礦場進行相關報告(註:近期村民現勘日期:104/2/2、105/4/6、105/6/21、105/10/24、106/6/15、106/9/14),或參與部落事務組長會議;近期參與村鄰長會議日期:105/4/11、105/8/26、105/12/15、106/3/10、106/6/30、106/9/28、106/12/19),報告礦場安全、防災作為及社區公益工作等。

l  目前礦業法並無原基法第21條之相關規定,行政機關已依法作成許可展限處分。而有關礦業權展限是否應適用原基法第21條之問題,目前已因原住民代表提起行政爭訟處理此一問題,將待行政爭訟程序就此問題作成最終決斷。

l  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5年11月22日函檢附之「105.11.7本院研商礦業案件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之時點會議紀錄」結論第1 點:「有關礦業案件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之時點,應於『新礦業權設定』階段或既有礦業權之『新礦業用地核定』階段踐行;至於礦業權展限階段尚無需踐行。…」,因礦業權展限沒有涉及土地開發行為,爰本展限案尚無需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情形。

l  「同意權」並非維持原住民參與權之唯一方式。亞泥一向注重原住民族之權益,例如,亞泥利用「秀林鄉富世村便民服務平台」公告礦場相關資訊,使部落與當地居民即時知悉礦場之運作情形;也主動邀請部落與當地居民至礦場,主動報告水土保持、生綠化、礦場安全等相關資訊。更定期參加村、鄰長及部落事務組長會議,報告礦場安全、防災作為及社區公益工作,將村民關心事項辦理情形詳加回覆與追蹤。而將來亞泥亦將持續研究與原住民協商如何確保原住民相關利益之維護。

l  礦業法第28條該僅適用礦業權之「礦業權設定」,並不包含礦業權展限,至礦業法第28條之適用範圍應否擴大及如何擴大,相關修法事宜亦尚在公聽會評估討論階段,並未終局確定,故礦業權展限目前並無該條之適用。且依礦業法第30條規定,礦業權展限之程序係準用本法第15條及第18條規定。第28條規定係礦業權設定之核准審查事由,本案已取得展限核准處分,該條自無從適用。

l  「同意權」並非維持原住民參與權之唯一方式。亞泥一向注重原住民族之權益,將將持續保持與原住民族之互動,維護原住民族相關利益,本案實無廢止及撤銷處分之事由。再者,撤銷及廢止對於既有法秩序及當事人權利影響均極為重大,維護法安定性乃重要之法治國原則,且基於法律保留原則對於人民權利之保障,自應由法律明定撤銷及廢止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本件既屬礦業權展延,對於是否妨害公益之認定,自應適用礦業法授權制訂之「礦業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妨害公益之認定原則」,本件既無該上開原則所規定之妨害公益情事,自不應再以公益之不確定法律概念而撤銷或廢止展限核准處分。

現行環評法或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均未規定展限應經環評程序,主管機關依法核准展限誠屬合法。將來是否應就此等規定修訂,將礦權展限納入環評,仍應經相關單位及社會共同討論及審慎評估,而不應屬勘查現場所處理之議題範圍。

本次礦業權於106年11月22日期滿,於105年11月25日提出展限申請,符合礦業法第13條採礦權屆滿前1年至6個月間審請展限之規定。依礦業法第30條規定,只要礦業權展限之審查程序符合所準用之同法第15條及第18條規定,即屬合法,經濟部於106年3月14日許可展限,審查期間亦合於礦業法第18條6個月內規定,是展延申請期間與審查期間均為合法。

l  土石流潛勢溪流係依現地之自然條件,以科學方法進行溪流調查分析及資料建置,一般用於防災作業與預防性警示,雖然依法並無限制開發使用事項,亞泥仍積極透過工程方法預防土石流之發生,以消彌任何可能之災害。

l  新城山礦場已設置完善之防洪與排水設施,防範災情發生。在滯洪量之設計上,可承受50年最大降雨頻率之1.4倍,並設有37,525m3大型滯洪沈砂池,將開採作業面之逕流水集中匯流至滯洪沈砂池,發揮滯洪功能,沈砂後乾淨水體經由溢洪口排出至無名溪、立霧溪。

l  礦場除設置完善排水系統,該土石流潛勢溪流區域經整地已清除鬆軟土石,目前均為堅硬岩磐,無鬆散基材沖刷造成土石流之虞;過去開採數十年來歷經無數颱風、暴雨、地震,均無土石流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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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經濟部礦務局於審查礦權展限時,已函詢相關單位查詢:「礦場是否位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礦區並無破壞水源、污染水源、或影響當地居民飲水用水情形。

l  新城山礦場為敦親睦鄰,更進一步協助施作山泉水管路、設置5噸水櫃(共計42戶住家受惠),並持續提供免費水源管路維護服務。

l  新城山礦場依據開採計畫、水土保持計畫,規劃各項水土保持設施與植生綠化,經專業技師計算、政府嚴格審查、定期監督查核等機制;政府機關定期一至二個月進行礦場監督檢查。

l  新城山礦場位於地質堅硬岩磐且已設置妥善排水系統,經40餘年開採並無土石鬆動或土石堆積,歷經無數颱風、地震,開採區與下方村落卻從未發生山崩、地滑或土石流等災害,更無危害當地居民安全或公共利益。

l  新城山礦場委託環保公司,定期分別於礦區內、緊鄰礦區民宅、立霧溪及台八線公路等處進行環境監測,監測項目包括空氣、噪音、振動、水質、交通流量等,每次進行24小時連續監測,監測結果均符合環保規範。

l  新城山礦場於開採過程中之表土,均收集作為植生綠化基材使用,無廢棄土石問題。礦場針對陡坡之開採,引進金鋼索鋸工法代替傳統爆破工法,充份防止落石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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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除減少落石等預防措施,礦場下邊坡還設置有三道攔石柵,從未發生土石滾落至礦區外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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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泥十分重視礦區綠化工程,不僅不斷精進植生綠化技術,更於每年投入新台幣2,000萬元進行植生綠化作業(詳附圖)。新城山礦場現有礦區399.49公頃中,進行開採作業有22公頃,植生綠化則有58.5公頃,開採至最終殘留壁立即綠化,並無廣大裸露面積,影響環境景觀情形。另採用內凹式開採工法,以及獨創之植生土包快速綠化工法(獲得國際好評),除可降低公路目視景觀衝擊外,更可加速植生綠化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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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新城山礦場向來注重礦場作業安全,依規定設置礦場安全管理人員(礦場負責人兼安全主管1人、礦場安全管理員1人、爆炸物管理員1人、坑外督察員4人、坑內督察員2人、機電督察員4人,安管人員共13人),每日進行礦場安全巡查與管理,並依照TOSHMS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訂有礦場安全守則、執行自動檢查計畫,達成百萬工時零災害,並多次獲頒各項礦場安全獎項。

l  新城山礦場除了100年礦場承攬商曾因卡車司機發生一起交通事故(註:礦場均依規定設置標語「試踩剎車」、「下坡低速檔慢行」等標語,運石道設置有輪擋與土擋,重機械每日操作前執行自動安全檢查等),礦場20多年來並無發生重大職災。

l  新城山礦場歷年獲獎紀錄如下表:

頒獎單位 績優/得獎事蹟
中國礦冶工程學會 中國礦冶工程學會技術獎章(72年)
台灣省礦務局 優良示範礦場(82年)
行政院勞委會 全國性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事業單位(82、86年)
行政院勞委會 全國性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事業單位五星獎(88年)。因五星獎為最高榮譽,故依規定不再參加評選
經濟部礦務局 全國礦場礦災防救研討會示範礦場(101、102年)
台灣省政府 礦場安全衛生工作成績優良獎(86年)
行政院勞委會 全國性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人員-技術獎(82、90、93、96、99、103年)
中華民國鑛業協進會 第16屆礦業服務獎(101年)

l  新城山礦場鄰近太魯閣國家公園(註:與國家公園之約25公頃重疊區,已向經濟部礦務局申請減區,並於105年12月20日正式獲准),除全面實施水土保持外,尤其重視植生綠化工作,多年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及財力實施生態復舊之植生綠化作業,並與中華民國工程環境學會及中華民國生態保育學會合作,已有相當綠化成效,符合水土保持法要求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l  新城山礦場依據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施工(水土保持計畫核備文號:91年8月12日府農保字第09100785540號函),設置排水溝、滯洪沈砂池等各項水土保持設置,進行邊坡穩定分析與監測;花蓮縣政府亦委託專業技師於防汛期間每月進行1~2次水土保持檢查,礦場均符合水土保持法相關規範。

1.第一次水土保持計畫73年前省政府農林廳核可。
2.第二次水土保持計畫82年前台灣省水土保持局核可。
3.89年停止堆石,並完成整坡植生綠化。
4.經行政院農委會水土保持局要求自88年1月至92年4月共經13次GPS位移監測,位移變化量均不大,對於捨石場邊坡安全均在容許範圍,礦務局函徵行政院農委會水土保持局意見,結果同意停止監測。
5.近20年來,捨石場歷經多次颱風、暴雨,從未發生任何災害事故。但附近居民仍對捨石場安全有疑慮。
6.關西鎮公所已於106年委託專業機構進行邊坡安全監測,截至目前為止,量測結果顯示各觀測點之位移均合於安全規範值,可化解居民安全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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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此為天然蓄水並非堰塞湖,並可作為抑塵、植生綠化用水之來源。
二、102年4月有人向農委會反應,新竹縣政府102年7月5日現勘結果如下:
1.現況所形成之天然蓄水,應非屬堰塞湖,而為礦區開採後低窪處地表逕流之匯集所形成之蓄水情況。
2.此蓄水池連接場區滯洪沉砂排水設施,滯洪後可順利宣洩至下游,且天然蓄水之池體可增加滯洪成效,舒緩暴雨地表逕流量體沖刷效應,現況應無立即性危險。(如附照片)
3.該池周邊地質屬性多屬堅硬岩盤或塊石,應不至於有土層吸水飽和造成液化潰堤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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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亞泥新竹廠因產銷、市場、環評等考量,業於105年1月21日正式向經濟部局申請撤銷礦業用地,經濟部礦務局於105年1月26日函覆已註銷結案(詳附公文影本)。
2、目前因環保、法令、營運風險等高度不確定因素,沒有再申請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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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竹關西的玉山礦場依政府政策於92年停止礦權,但亞泥持續進行植生復舊工作,同時對原來的已植生區域進行補植、除草、灌溉、施肥、疏伐、追肥等維護工作,不遺餘力。自100年10月至108年4月,已種植相思樹、榕樹、光臘樹、楓樹、欒樹等約1.3萬株(詳附現場照片),後續仍將會持續辦理植生綠化作業。
2、亞泥並依照規定水土保持計畫設置滯洪池,將植生復舊中面對暴雨、颱風等強勁的地表水有效滙集、約束、蓄洪、滯洪、調理及渲洩等防洪措施,不讓下方有所土石流失或土石流災害發生。
3、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每年均定期至礦山監督查勘,並要求持續進行植栽綠化、景觀復育及水土保持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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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區北側植栽前(107.01.12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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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區北側植栽後(108.05.24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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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畜溝植栽前(104.04.14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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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畜溝植栽後(108.05.24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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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區東側植栽前(102.09.27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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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區東側植栽後(108.05.24拍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