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團體於6月25日遊行要求礦業改革、撤銷亞泥礦權展延之訴求,經濟部說明如下: 
一、政府重視環境保護的重要,在經濟發展中,絶不會忽視環保,會衡平考量。
二、礦業法修法方向:
(1)關於環評部分,此前經濟部已遵循行政院指示辦理水泥業政策環評。另礦業法修法將增加舊案納入補辦環評程序之規定(擬採產量分級制,亞泥新城山礦場亦將納入),若未通過環評,將註銷核定用地。展限環評亦將配合環保署修正相關規定納入修法考量。
(2)外界疑慮之礦業法第31條第2項展限駁回補償規定將刪除,礦業法第47條先行使用土地機制將修訂納入主管機關裁量權,礦業權者應取得多數面積及所有權人同意後才能申請主管機關依公益性裁量是否核准。
(3)礦業權年限包含展延年限及採礦數量,採取總量管制開採數量之管控手段。
(4)擴大公民參與,受理礦業申請案階段即進行資訊公開之程序,並在礦業用地申請階段增加當地居民參與機制。
(5)提高礦產權利金回饋礦區所在地原住民及居民,並將相關回饋機制法制化。
(6)為呼應社會各界對於礦業法修正之期待,此前經濟部已著手修改礦業法相關內容,力求在6月底完成草案,隨即召開跨部會會議及廣徵社會意見之公聽會。
三、亞泥礦權展限:
(1)亞泥新城山礦場將於礦業法修法後補辦環評程序。
(2)有關亞泥展限之程序,監察院已立案調查中,經濟部礦務局已依法配合調查及約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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